今日更新消息 借口疫情原因拖欠員工工資,法院判了!
新冠疫情暴發以來,部分用人單位以疫情為由拖欠勞動者報酬,從而引發勞動爭議。一公司以疫情期間不能確定勞動者工資支付標準為由未及時付酬,員工起訴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予以經濟補償,被一審判駁後上訴。記者昨天從北京市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改判支持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小李於11年前入職一家公司,月工資為8000元,該公司自2019年12月17日開始放假,2020年4月26日通知小李返崗上班。小李工作到當年6月10日,大部分時間處於待崗狀態。公司支付小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每月工資1000元,未支付4月至6月的工資。小李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駁回小李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申請後,小李起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一審法院認為,鑒於疫情防控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企業客觀存在勞動報酬計算標準不明確、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情況,該公司雖未及時支付小李疫情期間工資,但小李未能舉證證明公司存在惡意拒不支付疫情期間工資的情形,故對於小李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二審認為,2020年1月之前北京疫情還未全麵暴發,而該公司在2020年5月8日才向小李支付1月工資1000元,既不足額亦存在長期遲延,不屬於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待遇的計算標準存在合理認識偏差的情況,故該公司應向小李支付該項經濟補償金。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濫用“疫情原因”,拖欠勞動者工資。
(原標題:借口疫情原因 拖欠員工工資)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靖 通訊員 王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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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載自:新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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